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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鉴定公司分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耗电量鉴定案

  电力鉴定公司分享案情:

  2018年9月16日,山东省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地源热泵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施工。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公司经运行后认为该设备耗电量过高,不符合质量设计要求,拒付剩余工程款,地源热泵公司提起民事给付之诉讼。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耗电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经过:

  2018年9月24日,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和鉴定专家亲赴某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现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在委托方和各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开展了如下鉴定工作:

  一、对涉案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

  二、对涉案事故现场及故障点进行勘查勘验

  三、查阅涉案有关原始记录及资料;

  四、对涉案现场进行耗电量测试

  鉴定分析:

  一、现场情况:涉案的电能计量方式为低供低计方式,无电压互感器,经电流互感器测量电流。电能表于2013年12月更换为新的表计,某房地产公司感觉此前的电能表电量较大,故将此前的表计更换为现在的表计,更换后的表计经XX市XX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为合格表计。电能表为:某集团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制造的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型号为:DTS607型,等级为1级,3×220/380V,3×1.5(6)A,50HZ3200imp/kW·h编号为:091320096192,出厂日期为2013年;电流互感器为:某集团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制造,0.5级,电流比为100/5A,型号为:LMZJ1-0.5,计量装置的变比为20倍。

  二、现场测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及专家对现场的耗电量进行了两次现场测量: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10:24和16:46各进行了一次测量,测试数据见表1和表2。现场测试条件为:上午测试时楼宇3层房间的空调部分关闭,楼宇1层和2层房间的空调全部开启,当时的室内温度为25.5摄氏度;下午测试时为楼宇3层房间的空调全部关闭,楼宇1层和2层房间的空调全部开启。

  现场测量的标准表为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智能电能表校验仪,等级为0.05级,该标准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电力鉴定

电力鉴定

  由于上午测试的是互感器二次侧的有功功率,故应换算至互感器一次侧有功功率,实际的有功功率应为:580.7W×20倍≈11.61kW。下午测试的是互感器一次侧的实际功率,从表2中可以看出实际总有功功率为:11.65kW,两次测量的功率相差不大,故选取上午的测试结果(11.61kW)进行计算。

  每天工作时间按照24小时/每天计算,每个制冷季运行时间按照120天/季计算,制冷装置每天的负荷率按照0.7计算,总制冷面积按照700m2计算,则:

  每天的耗电量=有功功率×工作时间×负荷率

                      =11.61(kW)×24(h/d)×0.7

                      ≈195.05(kW·h/d)

  每个制冷季的总电量=每天的耗电量×制冷季时间

                                 =195.05(kW·h/d)×120(d)

                                 =23406(kW·h)

  每个制冷季每平米电量=每个制冷季总电量÷总面积

                                    =23406(kW·h)÷700m2

                                    ≈33.44(kW·h/m2)

  鉴定结论:

  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在夏季时:

  每天耗电量为:195.05(kW·h);

  每个制冷季(120天)耗电量为:23406(kW·h);

  每个制冷季每平方米耗电量为:33.44(kW·h)。

  由于各种数据测定符合技术要求,各方未提出异议,为当事人诉争的解决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此案进一步证明,电力司法鉴定,不但可以为法律纠纷提供真实、客观的可视证据,而且还可以提供人看不见的科学依据。

  评析:

  本案是有关办公楼中央空调系统耗电量计算司法鉴定案。

  2018年9月16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该项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公司认为中央空调系统的设备耗电量过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设计要求,拒付剩余工程款。某地源热泵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房地产公司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耗电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专家赴某办公楼中央空调设备现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在委托方和各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专家对涉案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涉案有关原始记录及资料;并在涉案现场对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耗电量进行了现场测试。

  经查,该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电能计量方式为低供低计方式,无电压互感器,经电流互感器测量电流。电能表于2013年12月更换为新的表计后,房地产公司感觉比此前的电能表所使用的电量大,故又将表计更换为现在的表计。更换后的表计经该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为合格表计。电能表是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制造的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型号为DTS607型,等级为1级,3×220/380V,3×1.5(6)A,50HZ3200imp/kW·h,编号为091320096192,出厂日期为2013年;电流互感器也是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所制造,0.5级,电流比为100/5A,型号为LMZJ1-0.5,计量装置的变比为20倍。

  经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专家对房地产公司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耗电量进行现场测试,第一次测试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上午10点24分,第二次测试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下午16点46分,现场测试条件为:上午测试时楼宇3层房间的空调部分关闭,楼宇1层和2层房间的空调全部开启,当时的室内温度为25.5摄氏度;下午测试时为楼宇3层房间的空调全部关闭,楼宇1层和2层房间的空调全部开启。

  现场测量的标准表为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智能电能表校验仪,等级为0.05级,该标准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上午测试的是互感器二次侧的有功功率,故应换算至互感器一次侧有功功率,实际的有功功率应为:580.7W×20倍≈11.61kW。下午测试的是互感器一次侧的实际功率,实际总有功功率为:11.65kW,两次测量的功率相差不大。

  每天工作时间按照24小时/每天计算,每个制冷季运行时间按照120天/季计算,制冷装置每天的负荷率按照0.7计算,总制冷面积按照700m2计算,则:每天的耗电量=有功功率×工作时间×负荷率=11.61(kW)×24(h/d)×0.7≈195.05(kW·h/d);每个制冷季的总电量=每天的耗电量×制冷季时间=195.05(kW·h/d)×120(d)=23406(kW·h)每个制冷季每平米电量=每个制冷季总电量÷总面积=23406(kW·h)÷700m2≈33.44(kW·h/m2)。

  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结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水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在夏季时:每天耗电量为:195.05(kW·h);每个制冷季(120天)耗电量为:23406(kW·h);每个制冷季每平方米耗电量为:33.44(kW·h)。由于各种数据测定符合技术要求,各方未提出异议,为当事人诉争的解决提供了可靠依据。此案进一步证明,电力司法鉴定,不但可以为法律纠纷提供真实、客观的可视证据,而且还可以提供人看不见的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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