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鉴定公司分享某市某机械厂窃电金额计算司法鉴定案
窃电鉴定公司案情分享:
某市某电力公司(甲方)与某市某机械厂(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电,用电性质为普通工业用电(铸造);用电容量:为1个受电点,受电点变压器1台,容量250千伏安;供电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50HZ、10千伏电压的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由某变电站出口开关送出的公共线路向乙方受电点供电。2017年6月1日,电力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机械厂利用可以擅自控制高压计量箱电源开关之便,将高压供电侧的电流互感器一次侧两端用短路线短接,造成电流互感器被短路线分流,盗窃电力。据电力公司按照工业用电单价0.828/KWH计算,机械厂盗窃的电力价值427766.66元。电力公司遂向当地公安局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于2017年9月8日委托鉴定中心对本案的窃电数额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经过:
2017年7月24日至8月17日,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和鉴定专家亲赴重庆市某机械厂窃电现场,在某市XX区公安刑事警察支队警官、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1、对涉案事故现场及故障点进行勘查勘验;
2、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资料;
4、查阅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5、对本案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验检测;
6、召开司法鉴定人员评析会,核算窃电金额。
鉴定分析:
一、现场情况:
经查机械厂的电力线是由供电公司的10kV公网电线经250kVA的电力变压器供给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电能表和电能计量箱组成。电力变压器和组合互感器均位于一房间的屋顶平台,电能表位于该房间的一个计量箱内,现场勘验时发现电能表表尾接线端子盖铅封、出厂铅封和设置表计铅封共计5处铅封均完整无损。
计量二次回路从屋顶上的组合互感器接至表计接线端子,计量装置的电压电流互感器均接在高压侧,属于高压供电高压计量的方式。鉴定中心在现场勘验时全厂处于停电状态。
电能表:计量表计是某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SZ535型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测量电压:3×100V;测量电流:3×1.5(6)A;有功为0.5S级,常数为20000imp/kWh;2014年出厂;表号为:140308022908。表计经某市XX区计量质量检测中心检定合格,有效期至2020年7月7日。
互感器:为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组合互感器,即:电压和电流互感器封装在一起。型号为:JLS-10W10KV,计量等级为:0.2S级,电压互感器变比为10000V/100V,电流变比为:15A/5A,出厂编号为:113014。
电力变压器:由某变压器厂生产,型号:S9-M-250/10三相,联结组别标号为:Yyn0方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250kVA,高压侧电压为10000V,电流为14.43A;低压侧电压为400V,电流为360.9A。2008年4月出厂,出厂编号为:82089。
计量二次回路:二次计量回路经电缆从组合互感器引入计量表计,回路完整无接头。
用电侧电缆:现场电缆非常混乱,电缆没有专用的电缆桥架,没有捆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电缆没有明显的标示,属于严重的私拉乱接。
现场勘验窃电工具:公安机关提供的两截裸铜线系犯罪嫌疑人用于短接电流互感器的铜线,经现场比对为该厂用于短接计量装置的导线。在第一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到短路裸铜线在A、C相电流互感器处连接的事实,而且勘验人员在现场进行电流短接线路对比。
电能计量装置原理示意图
从机械厂电能计量装置原理示意图显示,10kV公网侧的红色粗线是用于短路电流互感器的短接线,将A相和C相电流互感器一次侧电流短接,由于短接线的存在使得本应流经电流互感器的电流被短路线分流了,造成了计量装置少计电量。
二、用户类型:依据电力公司与机械厂《供用电合同》第一、三条:的约定,用户性质为普通工业用户(铸造),故计算电量时按照普通工业用户电价和计算方法。
三、窃电时间的确定:窃电结束时间依据电力公司给机械厂下达的停电通知书为准。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调查询问笔录,均无法确定具体的窃电开始时间,但是国家对于无法确定窃电时间的有明确规定,依据《供用电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三条及《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条的条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的规定,故本案窃电时间为:以发现窃电时间(2017年6月1日)向前推算180天,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为窃电时间段,每天用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
四、变压器容量的确定:依据电力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二条和现场勘验组合互感器的铭牌照片,确定变压器的容量为250kVA。
五、电费单价的确定:依据机械厂所在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委发[2013]995号“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附件内容:1-10千伏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价为0.828元/千瓦时;鉴定中心调查询问笔录中也证实电费单价为:0.828元/千瓦时。
六、违约电费倍率的确认: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认定机械厂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七、窃电量计算方法确认: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三条:“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的规定。故确定计算方法为:
窃电电量=变压器额定容量×窃电时间;
窃电电费=窃电电量×电价。
八、用户已交电费的确定:表1为电力公司提供的机械厂电量销售单,2015年1月至6月供销售电量为:59400(kW•h),用户已经缴纳电费为:49183.2(元)。
九、总电量计算:依据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三条: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故在计算总容量时变压器的单位千伏安视同千瓦。变压器容量为:250kVA;实际使用时间为:180(天)×12(小时/天)=2160小时,故总电量计算如下:
公式一:总电量=变压器容量×实际使用时间
=250(kW)×2160(小时)
=540000(kW•h)
十、应补缴电费计算:由于该机械厂已交了1月份至6月份的电表计量电量,故应补交的电费为总电费减去已交的电费。
公式二:总电费=总电量×电价
=540000(kW•h)×0.828(元/kW•h)
=447120(元)
公式三:应补缴电费=总电费-已交电费
=447120(元)-49183.2(元)
=397936.8(元)
十一、违约使用电费计算: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规定原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本条款的定义;又依据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违约使用电费为补交电费三倍,应为公式三乘以3倍。即:
公式四:397936.8(元)×3(倍)=1193810.4(元)
鉴定结论:
实际窃电电费:397936.8(元)
违约使用电费:1193810.4(元)
应缴电费总计:1591747.2(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法人盗用电能案件。
电能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电能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电力公司在与机械厂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机械厂盗窃电能,电力公司将按电力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机械厂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等。但机械厂在实际使用电能时,扔采取非法手段,利用可以控制高压计量箱电源开关之便,擅自将高压供电侧的电流互感器一次侧两端用短路线短接,造成电流互感器被短路线分流,盗窃了电力。
鉴定中心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电力法规和相关电力规章对该机械厂盗窃使用电能的行为进行了司法鉴定。
1、关于窃电行为的认定。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用户未经供电部门许可,私自窃取供电部门的电力就是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发布施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害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装置不准或失效;6、采取其它方法偷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械厂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将高压供电侧的电流互感器一次侧两端用短路线短接,造成电流互感器被短路线分流,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就是实施了窃电行为。
2、关于窃电时间的确定。窃电时间是计算窃电量的重要依据。本案窃电的终止时间以电力公司给机械厂下发停电通知书的时间为准,但窃电的起始时间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和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调查询问笔录均无法确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故机械厂的窃电时间应以发现窃电的时间2017年6月1日向前推算180天,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应为其窃电的时间段,每天用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共窃电2160小时。
3、关于窃电量的计算。窃电量的数额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窃电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三条:“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的规定,本案重庆市某机械厂的窃电量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即:窃电电量=变压器额定容量×窃电时间。因此,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最终计算出机械厂的窃电量为540000(kW•h)。
4、关于违约使用电费计算。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机械厂必须对其窃电行为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即应承担补交电费397936.8元的3倍共计1193810.4元。
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机械厂实际窃电电费为397936.8元;违约使用电费为1193810.4元;应缴电费总计1591747.2元。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电力公司本应及时发现机械厂的窃电行为,但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了机械厂的巨额贿赂,因此对机械厂的窃电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使其窃电行为屡屡得逞,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案的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受到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有惩处。
今后,电力企业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坚决杜绝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切实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