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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人伤事故鉴定公司分享某铸造有限公司电缆质量司法鉴定案

  陕西电力人伤事故鉴定公司分享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某电器设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某铸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共签订了三份合同,先后就电力设备、高压电缆、封闭线桥买卖、车间设备电缆材料安装、配电工程建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全部交付货物并安装完成验收。截止2017年6月24日,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货款93万元,下余6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某铸造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合同未最终结算,原告主张的货款64万元数额不正确,其拒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履行的义务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延迟支付货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反诉主张:判令被反诉人履行电力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并提供高压电缆产品阻燃性能说明书,提供车间电缆产品耐火性能说明书,开具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承担违约责任28万元。与此同时,某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35kV-YJV22-26/35-3×185高压电缆是否具有阻燃性能;2、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车间电缆是否具有耐火性能。

  委托鉴定事项:

  2018年3月20日,某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司技[2018]委字第109-1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中心对本案相关(35kV-YJV22-26/35-3×185)电缆及车间电缆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经过:

  2018年3月20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带领下,前往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司法鉴定需要,对该两种型号的电缆样品进行现场提取。

  由于铸造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电缆长度有限,不能按照检测要求提取35kV-YJV22-26/35-3×185电缆及车间电缆检测样品。也不能提供与正在使用的同生产厂家、同型号、同批次的备用电力电缆,无法进行后续质量检测。

  铸造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提出可以提供部分车间电缆:一根长度为0.5米型号为YJV-0.6/1kV3×185+2×95的车间电缆;另一根长度为0.4米型号为YJV-0.6/1kV3×35+2×16的车间电缆,请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现有的电缆检材样品和长度条件进行相关电缆质量检测。

  鉴定中心在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提取了0.4米YJV-0.6/13×35+2×16电力电缆和0.5米YJV-0.6/13×185+2×95电力电缆,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验,对涉案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事故现场提取的事故电缆进行电缆质量试验室检验。

  鉴定分析:

  送检电缆有两个规格,分两个试样,YJV-0.6/1kV3×185+2×95,长度0.5m;YJV-0.6/1kV3×35+2×16,长度0.4m。

  YJV-0.6/1kV3×185+2×95,长度0.5m的电缆样品经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绝缘热延伸试验指标不合格。绝缘热延伸试验用以检测交联聚乙烯绝缘在高温下的交联程度,温度升高后,电缆主绝缘材料性能是否稳定。国标GB/T12706.3-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规定:载荷下延伸率最大为175%、冷却后永久伸长率最大为15%,送检电缆在试验中断裂,不合格。

  YJV-0.6/1kV3×35+2×16,长度0.4m的电缆样品经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各项质量指标合格。

  鉴定结论:

  送检的YJV-0.6/1kV3×35+2×16,长度0.4m的电缆样品合格。

  送检的YJV-0.6/1kV3×185+2×95,长度0.5m电缆样品不合格。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司法鉴定案。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申请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不完全符合司法鉴定对鉴定材料的要求,而申请鉴定人又坚持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现有鉴定材料的前提下继续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除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外,对司法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例如,《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由于申请鉴定人某铸造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电缆长度有限,不能按照司法鉴定检测要求提取35kV-YJV22-26/35-3×185电缆及车间电缆检测样品,也不能提供与正在使用的同生产厂家、同型号、同批次的备用电力电缆,故给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带来很大困难。

  申请鉴定人某铸造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提出,可以提供部分车间电缆:一根长度为0.5米型号为YJV-0.6/1kV3×185+2×95的车间电缆;另一根长度为0.4米型号为YJV-0.6/1kV3×35+2×16的车间电缆,请求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现有的电缆检材样品和长度条件进行相关电缆质量检测。

  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专家在某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提取了0.4米YJV-0.6/13×35+2×16电力电缆和0.5米YJV-0.6/13×185+2×95电力电缆,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验,对涉案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事故现场提取的事故电缆进行电缆质量试验室检验。

  鉴定中心将上述电缆送交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进行电缆质量试验室检验。经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1)YJV-0.6/1kV3×185+2×95,长度0.5m的电缆样品绝缘热延伸试验指标不合格。绝缘热延伸试验用以检测交联聚乙烯绝缘在高温下的交联程度,温度升高后,电缆主绝缘材料性能是否稳定。国标GB/T12706.3-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规定:载荷下延伸率最大为175%、冷却后永久伸长率最大为15%,送检电缆在试验中断裂,不合格。(2)YJV-0.6/1kV3×35+2×16,长度0.4m的电缆样品经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各项质量指标合格。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本案申请鉴定人铸造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完全符合规定的电缆检材,并坚持对现有检材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检验,故该司法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与本案的关联性等都存疑,只能提供给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参考。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地将申请鉴定人某铸造有限公司举证不能,不能提供合格的电缆材料,致无法进行电缆阻燃性、耐火性鉴定;申请鉴定人不能提供完全符合规定的电缆检材,并坚持对现有检材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检验,故该司法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存疑等直接写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鉴定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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