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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事故检验检测机构分享某省住宅小区电缆及附属设施是否漏电鉴定案

  漏电事故检验检测机构分享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20时许,天气:小雨。原告杨某某经过某省某市一住宅小区内变压器附近时,被运行的变压器附属电线杆中的电流击中导致杨某某倒在变电站旁昏迷,后经家属送医院抢救治疗。此后,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误工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出具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中心对以下涉案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一、对住宅小区内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二、对住宅小区内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绝缘程度进行鉴定;

  三、对住宅小区内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是否发生过漏电、放电现象进行鉴定。

  鉴定经过:

  2017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专家先后奔赴案发现场,以及某供电公司10kV配变台架、变压器和电缆等附属设施现场,在委托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及案件证人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下司法鉴定工作:

  一、向法官、原告家属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展示勘验使用的仪器和工具;

  二、对涉案的高压电缆及保护管、电缆避雷器接地引下线、杆上计量箱、负荷监控箱、台架拉线、变压器及台架和两个接地引下线逐项进行了验电检测(照片略);

  三、对10kV变压器台架、变压器和电缆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勘查拍照;

  四、让现场目击证人对原告倒地位置进行指证;

  五、对原告代理人和原告家属、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询问;

  六、对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

  七、查阅涉案有关单位视频、笔录等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

  八、司法鉴定人及专家勘验过程及现场提取的图片(略):

  鉴定分析:

  一、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电缆杆电缆及保护管、电缆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变压器及台架两个接地引下线、杆上计量箱、负荷监控箱、台架拉线各设施没有发现漏电、放电疑点。

  二、实测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高度为3.18米。

  三、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高压引下线、低压引下线分别采用JKLYJ-50/10、JKLYJ-240/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变压器高压桩头A、B、C三相均用绝缘护罩包裹着。低压侧熔断器在配变台架3.18米以上,高压侧熔断器在电缆杆顶端。

  四、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规格型号SBH15-M-315/10节能变压器,避雷器型号为氧化锌避雷器。

  五、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中性点引下线和接地引下线为JKLYJ-35/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接地极以上线为φ12圆钢。

  六、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引线、接地引线为JKLYJ-35/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共同与变压器外壳接线端螺丝紧密连接可靠。

  七、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名牌、运行编号和相位清晰可见,悬挂警告牌齐全醒目。

  八、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台架两个接地引下线与接地极上引线φ12圆钢紧密连接可靠。

  九、10kV输电线7-1号杆电缆实属高压聚氯乙烯铠装电缆,入地电缆的保护管完整,避雷器接地引下线为JKLYJ-35/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与接地极上引线为GJ-50镀锌钢绞线紧密连接可靠。

  十、10kV输电线7-1号杆电缆避雷器接地极电阻值实测值为1.2欧姆。

  十一、原告受伤倒地位置不是诉讼状中称为“变电站”旁边,而是垃圾箱偏北10千伏电缆支架杆旁边。

  十二、自2015年11月20日案发至2016年10月25日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某供电公司没有进行过预防性试验、检修和设备更换整改。

  十三、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及10kV电缆杆的设计、施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1.0.4规定:“柱上式变压器台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9.4 规定:“ 柱上配电变压器台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

  实测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高度为3.18米,大于2.5米,符合上述2个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1.0.5规定“变压器台的引下线、引上线和母线应采用多股铜(铝)芯绝缘线,其截面应按变压器额定电流选择,且不应小于16(25)mm2。变压器的一、二次侧应装设相适应的电气设备。一次侧熔断器装设的对地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二次侧熔断器或断路器装设的对地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9.5  规定:“柱上配电变压器的一、二次进出线均应采用架空绝缘线,其截面应按变压器额定容量选择,但一次侧引线铜芯不应小于16mm2,铝芯不应小于25mm2。变压器的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侧熔断器的底部对地面的垂直高度应不低于4.5m;二次侧熔断器的底部对地面的垂直高度应不低于3.5m。各相熔断器间的水平距离:一次侧不应小于0.5m,二次侧不应小于0.2m。”

  现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高压引下线、低压引下线分别采用JKLYJ-50/10、JKLYJ-240/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高压侧熔断器在电缆杆顶端、低压侧熔断器在配变台架3.18米以上。高压侧熔断器、低压侧熔断器对地垂直距离分别大于4.5m和3.5m,符合上述2个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9.6 规定:“ 熔断器、避雷器、变压器的接线柱与绝缘导线的连接部位,宜进行绝缘密封。”

  现场熔断器、避雷器、变压器的连接均采用绝缘导线与接线柱连接,变压器高压桩头A、B、C三相均用绝缘护罩包裹密封,符合上述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11.0.6规定“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系列变压器,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现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规格型号SBH15-M-315/10为节能系列变压器,符合上述规程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2.0.4规定:“配电变压器的防雷装置应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防雷装置位置,应尽量靠近变压器,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二次侧中性点以及金属外壳相连并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4 规定“配电变压器应装设防雷装置,该防雷装置应尽量靠近变压器,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二次侧中性点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相连接。” 

  现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引线、接地引线为JKLYJ-35/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共同与变压器外壳接线端螺丝紧密连接可靠,符合上述2个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2.0.9规定:“总容量为100kVA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0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9  规定“容量为100kVA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该台区的低压网络的每个重复接地的电阻不应大于10Ω。”

  现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和电缆杆共有3处接地极,现场实测避雷器接地极电阻值为1.2欧姆,符合上述2个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72-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3.2.3规定“变压器应有名牌,并标明运行编号和相位。安装在变压器室内或台上、柱上的配电变压器亦应编号并悬挂警告牌。”

  现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名牌、运行编号和相位清晰可见,悬挂警告牌齐全醒目,符合上述规程相关条款规定。

  十四、xx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绝缘程度良好、没有发现漏电疑点,案发后未发生停电故障、供电安全可靠。

  (一)2017年10月10日晚,供电公司客服北中心没有‘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故障业务单报告。

  (二)2017年10月01日—2017年10月10日供电公司配调值班日志,没有10千伏接地系统异常情况,没有‘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工作和故障报修记录。

  (三)2017年10月10日晚上市110信息联动中心,没有‘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故障和异常报警记录。

  (四)2017年9月—12月供电公司配电运行班巡视记录单显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设备运行正常。

  (五)xx供电公司某变电站10千伏北母线Ⅲ段是‘10kV输电线路’供电电源点,2017年10月09日—2017年10月19日供电公司xx路变电站,10千伏北母线Ⅲ段A、B、C三相电压检测曲线幅值稳定正常。

  (六)2017年10月09日—2017年10月19日‘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负荷监控曲线连续,未出现中断。

  (七)2017年10月10日案发当晚,第一见证人杨某某、110警务人员和120救护人员均在原告倒地处没有触电感觉。

  (八)2017年10月10日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案发现场经历中雨,2017年10月期间走访当地多位居民用户都说:“没有停过电,小区一直都有电。”

  (九)现场仔细观察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电缆杆电缆及保护管、电缆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变压器及台架两个接地引下线、杆上计量箱、负荷监控箱、台架拉线各设施,没有发现漏电现象(勘验不是第一时间)。

  十五、原告实属触电灼伤

  (一)依据原告方提供的2017年10月10日19:00—24:00监控视频录像部分截屏,表明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杆附近有疑似短暂的弧光放电现象,和公安机关对魏某、马某询问笔录吻合。但由于本次勘验不是第一时间,所以不能判断具体位置。

  (二)从原告提供图片看,原告右前臂重度电击伤是因原告右手直接接触到高电压电场,但并不能确认触电就是发生在本次勘验地。

  (三)不排除原告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示条款,擅自攀爬10kV电缆杆,触电后掉落在地上。

  鉴定结论:

  一、某省某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二、设备绝缘状态良好、运行正常,由于设备绝缘缺陷是不可自行恢复的,可以推测事发当时设备不存在漏电问题;

  三、原告触电灼伤与上述设施可能存在的漏电假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住宅小区内的行人被高压电击伤司法鉴定案。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专家组成司法鉴定小组奔赴电击伤事故案发现场,供电公司输电线10kV配变台架、变压器和电缆及其附属设施所在地,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法官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工作。

  经查,某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实测高度为3.18米,低压侧熔断器在配变台架3.18米以上。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高压引下线、低压引下线分别采用JKLYJ-50/10、JKLYJ-240/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变压器高压桩头A、B、C三相均用绝缘护罩包裹着。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绝缘程度良好、没有发现漏电疑点。配变台架、电缆杆电缆及保护管、电缆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变压器及台架两个接地引下线、杆上计量箱、负荷监控箱、台架拉线各设施等,均没有发现漏电、放电疑点。10kV输电线7-1号杆电缆实属高压聚氯乙烯铠装电缆,入地电缆的保护管完整,避雷器接地引下线为JKLYJ-35/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与接地极上引线为GJ-50镀锌钢绞线紧密连接可靠,案发后未发生过停电故障,供电性能安全可靠。

  另查,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及10kV电缆杆的设计、施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1.0.4规定:“柱上式变压器台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的规定,实测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高度为3.18米。

  现场熔断器、避雷器、变压器的连接均采用绝缘导线与接线柱连接,变压器高压桩头A、B、C三相均用绝缘护罩包裹密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9.6 规定:“ 熔断器、避雷器、变压器的接线柱与绝缘导线的连接部位,宜进行绝缘密封”的规定。

  现场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引线、接地引线为JKLYJ-35/0.4型绝缘架空铝芯导线,共同与变压器外壳接线端螺丝紧密连接可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4 “配电变压器应装设防雷装置,该防雷装置应尽量靠近变压器,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二次侧中性点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相连接”的规定。

  从原告提供的图片及相关医疗机构出示的诊断证明看,原告右前臂所遭受到的损害确属触电灼伤,符合曾遭受重度电击伤的医学特征。依据原告方提供的2017年10月10日19:00—24:00部分监控视频录像截屏,证明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杆附近有疑似短暂的弧光放电现象,这和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证人魏某某、马某某的询问笔录相吻合,证明原告受伤倒地的位置不是诉状中所称“变电站”旁,而是垃圾箱偏北10千伏电缆支架杆旁。原告右前臂所遭受的重度电击伤,是由于原告右手直接接触到了高电压电场,不排除原告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条款,擅自攀爬10kV电缆杆,以至触电后掉落在地之情形。

  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结论是:某省某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7-1号配变台架、变压器、电缆及附属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设备绝缘状态良好、运行正常,由于设备绝缘缺陷是不可自行恢复的,可以推测事发当时设备不存在漏电问题;原告触电灼伤与上述设施可能存在的漏电假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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